儿童疫苗对于社会公共卫生十分重要,然而却有着许多尚不可知的副作用。意想不到的副作用甚至会成为诉讼的导火线。面对家长告厂商的诉讼,法院如何作出公正裁决?如何在尽可能维护疫苗厂商生产积极性的同时,提高疫苗的安全?来看看本期NEJM《Safety, Supply, and Suits — Litigation and the Vaccine Industry》一文的思考。
美国的Bruesewitz一家有一个可爱健康的女儿Hannah。1992年,当Hannah 6个月大时,她接种了惠氏制药(WYETH)生产的白喉-破伤风-百日咳疫苗。不幸的是,刚接种完没多久她就惊厥发作,然后患上了癫痫症,从此生长发育障碍。夫妇俩悲痛万分,认为女儿的病全因一针惠氏疫苗而起,于是一纸诉状,将这一国际疫苗巨头告上了法院。
很快,一审结果否决了Bruesewitz一家的赔偿要求,认为疫苗引发癫痫没有明确的医学证据。但是Bruesewitz始终认为惠氏公司有错,没有生产更加安全的疫苗,他们女儿所用的疫苗含有全细胞的百日咳疫苗成分,相比无细胞的百日咳成分而言副反应更多,而后者如今已经成为美国的标准疫苗。Bruesewitz一家最终将诉讼闹上了最高法院。今年2月,尘埃落定:最高法院驳回了Bruesewitz对惠氏制药及其母公司辉瑞公司的诉讼。
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疫苗作为一种市场产品的特殊性。如果是一般的商品,质量出了问题,消费者把商家告上法庭,基本上都是商家败诉,因为生产者必须对产品的好坏负全部责任,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商家尽量提高产品质量,维护消费者权益。但是,与医沾上边的产品就不一样了。例如疫苗,它在发挥效用的同时,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不同程度的副作用。要想在保证功效的前提下,设计出更加安全的疫苗,可谓难上加难。总之,疫苗是一种“不可避免的不安全产品”。并且,与药物不同的是,儿童疫苗的大厂商屈指可数,几乎处于“垄断”状态,任何一家厂商因为利益缘故退出市场,就会动摇整个疫苗行业,例如此案中惠氏公司倘若败诉而蒙受巨大经济和舆论损失,一怒之下停止生产百白破疫苗,最终将严重危害全美儿童的健康。基于这些现实特性,法律专家认为,国家应该适当保护疫苗厂商,使得他们在产品的风险问题上免除一定的责任;如果疫苗出现副反应后就不分青红皂白地追究厂商责任,打起官司必输无疑,那么厂商生产疫苗的积极性大大降低,将不再有厂商愿意生产疫苗,后果不堪设想。
正是因为疫苗的这种特殊性,1986年,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“全国儿童疫苗伤害法案”(NCVIA),对确实由于疫苗接种而发生副反应的儿童建立“无错赔偿系统”,这一系统无需陪审团审判,全由专家判决,公司免于刑罚,只需要赔偿给受害者医疗费用等最高达$250,000的赔偿金。法案的精髓就是这么个思想:在疫苗正确生产和使用的前提下,如果副反应引起的伤害无法避免,那么厂商是没有责任的。
法案看起来相当在理,但是,当Bruesewitz的诉讼传到最高法院的时候,几大法官还是在NCVIA法案的应用问题上玩起了文字游戏。Scalia法官援引NCVIA法案的说明,称除非原告证明疫苗生产和使用环节有误,否则原告就必须服从“无错赔偿系统”。但是,Sotomayor法官认为,当时惠氏并没有表明疫苗产生的这一副反应是“无法避免的”,因此无法应用NCVIA法案的这一系统。
最高法院最终是以6:2的投票驳回了原告的诉讼。但是一石激起千层浪,如何应用NCVIA法案,疫苗安全性与生产厂商的责任如何关联成为了争论的焦点。
首先,由于儿童疫苗的特殊性,厂商极其稀缺,却又“一个都不能少”。所以对于疫苗使用过后出现的问题是否是副反应事件,就需要十分专业权威的团队给予认证,以免厂商“受伤”。但是,这一保护系统似乎又限制了厂商研发更加安全的疫苗的积极性。如果厂商因为受政府保护而不愿意生产更加安全的疫苗,按常理来说也是要受到法律责罚的。那么如何把握好保护的程度,使得厂商既能少受到利益的冲击,又能提高研发积极性?这是今后值得探讨的道路。例如,NCVIA法案就提供了多种促进疫苗不断改进的方法,例如FDA的调控,副作用上报和监控系统等等,但是都并非“救命良方”。
另外,疫苗是否安全,厂家说话不管用,得靠FDA说了算。因此,这一事件也算是给FDA提了个醒,在疫苗上市之后,对于一些之前不知道的新副反应,需要及时通告,并告知广大消费者,这样才能双方受益。
总结起来,对于这种涉及疫苗安全的诉讼,有两条路可以选择:一条路是支持被告——厂商,维护他们的利益不至于使其退出疫苗市场;另一条路是支持原告——消费者,鼓励厂商生产更安全的疫苗。在Bruesewitz案中,法院最终选择了前者。但是,这似乎并非“上上策”。如何将这两条大道汇聚在一起,使得两全其美,是今后疫苗厂商和政府共同思考的难题。
Safety, Supply, and Suits — Litigation and the Vaccine Industry
NEJM | April 20, 2011 | Topics: Drugs, Devices, and the FDAAaron Kesselheim, M.D., J.D., M.P.H.